国妇联提案建议消除女大学生招录中的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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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女大学生曹某针对巨人教育集团招聘中“仅限男性”的性别歧视行为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例招聘就业性别歧视案。遗憾的是,直到该年末,仍未得到法院方面予以立案答复。

同年12月,8城市部分女大学生也投诉267家企业招聘中存在性别歧视,但时过一个月后,被举报的企业仅有一家被罚。

“缺乏必要监督,相关法律规定没落到实处,女大学生招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崔郁表示。

事实上,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均已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不过,2010年12月,全国妇联在5省市15所高校5000余名女大学生中进行的典型群体调查结果表明,女大学生普遍面临平等就业难、获取有效信息难、观念转变难。调查显示,求职中,女大学生平均投放44份简历才能获得一个意向协议,9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中曾遭遇不同程度性别歧视。

对此,崔郁委员分析:“法律政策本身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影响执行效力;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不高,导致此现象屡禁不止。”

目前,男女平等受教育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据统计,2011年我国在校本专科女生、女研究生分别达1180.5万人和79.8万人,占在校学生总数的51.1 %和48.5 %,女性接受高等教育,具备了较高职业素质,为其就业并获得职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与之相对应的是,性别歧视让许多女大学生深感就业面临的不公与困惑,有些人为避免“毕业即失业”的困境,盲目加入考研队伍,更造成一些人放弃自我发展。长此以往,既不利于女性生存发展,同时造成我国人力资源浪费和畸形发展。

据知,全国妇联已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交《关于加强政府职能消除女大学生招聘录用中性别歧视》的提案,建议各级政府、妇联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角度高度重视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确保女大学生就业机会平等。

提案建议,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条款可操作性。

“建议对‘就业性别歧视’含义进行明确界定;细化和具体化‘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的各项规定;增设惩罚性赔偿、集团公益诉讼、就业性别歧视举证责任倒置、强制证人作证义务和防止报复的规定等。”崔郁委员表示,这将提高女大学生对所受到的性别歧视进行法律申诉和获得赔偿的可操作性,并对同样的或者类似歧视行为产生预防作用,推进平等就业。

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将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性别歧视监管作为各级政府及人社部门的职责。

提案同时建议,要鼓励、激励用人单位主动采取积极行动,实行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通过要求并评估用人单位实施平等就业计划,赋予平等雇佣企业政府采购优先权,将平等雇佣作为企业社会责任重要组成部分等措施引导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尤其要在招聘录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带头平等招聘女性员工,做反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率。”崔郁委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