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人可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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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正式启动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试点工作,成为北京法院系统首家涉家暴案件的试点法院。

试点工作将首次尝试“人身安全保护令”,新证据规则更有利于原告。

试行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据介绍,试点工作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发布的《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进行,将试行“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家庭 暴力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签发裁定的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 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 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或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 的场所。

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违反了裁定的内容,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除此之外,受害人还可以申请保护性缺席。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且为此处于极度恐惧之中,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 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经受害人申请,法院可单独听取受害人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案件开庭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

被告无反证可推定为加害人

依据现有法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需提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原告举证难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北京顺义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离婚诉讼有625件,其中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61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7件,认定率为11.5%。对家庭暴力认定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举证难,进而导致法官认定难。

据介绍,顺义法院在试点中将尝试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由法官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作出判断,被告无反证可推定为加害人。具体包 括: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 力的存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受害人在起诉前曾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投 诉,或要求救助、寻求治疗的,上述机构出具的录音或文字记载,以及书面证词,诊断证明等,内容符合证据材料的,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被告 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在离婚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上的创新

据介绍,顺义法院在试点过程中将确立补偿和照顾受害人的理念,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向受害人倾斜:

一种是财产利益受影响时的补偿与照顾。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 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第二种是受害人所作牺牲的补偿与照顾。不支持受害人的牺牲可能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 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在财产分割时应当适当照顾。适当照顾的份额一般不低于70%,加害人隐藏、或转移财产的,一般不低于80%。

在子女抚养和探视方面,顺义法院将按照《审理指南》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加害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并且经受害人申请,可以裁定中止加害人的子女探视权。此外,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经调解或判决离婚的,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加害人承担。

据介绍,顺义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之后,将设立专业的审判组织,在民一庭和四个派出法庭设立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合议庭,集中审理此类案件。在合议庭人员 的组成上,注重吸收有妇联工作经验、一定的医学工作经验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为合议庭成员。将加强与区妇联的合作,畅通家暴受害女性的维权救济 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