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7个月以上职工 单位不应安排夜班

yunfu

2005年春节后的一天,某卷烟厂的女职工林某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求反映企业的违法行为。她投诉说:前些天经医疗保险定点医

院一一医学院附属医院妇产科检查,

出具了检查结果证明:

其已怀孕7个月,医生建议停止夜班劳动,并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中间休息,以免影响胎儿和孕妇的健康。从医院回来后,林某手持医院检查证明,向厂劳资科要求停止安排其每三天一次的夜班劳动,并允许工作过程中中途离岗休息,被劳资科当场拒绝,而且提出要么继续上夜班,要么扣发工资、奖金或下岗。林某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不合情理,也属于违法的行为,因此找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请求制止企业安排其夜班劳动的行为。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调查确认,林某反映的问题属实。但是卷烟厂却向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诉苦说,最近该厂的产品市场需求量比较大,林某所在的卷烟车间又是任务最重,因此实行每三天上一个夜班,同时由于卷烟车间女职工较多,不能安排林某只上白天的班而不上夜班,职工的劳动强度并不大,不会对职工的身体有什么影响。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卷烟厂申辩的理由未予采纳,而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卷烟厂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决定。 

[评析」
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女职工林某投诉进行的处理,符合国家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卷烟厂的行为如何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专门的规定,即:“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此外,国家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其身体健康,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七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依据上述规定的内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依法享有以下四项权利,即:不延长工作时间;不上夜班;正常劳动时间内有一定的休息时间;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衡阳市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