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公招性别歧视” 可以做得更好

qiuzhi

据报道,8月28日,深圳市一位民间公益人士举报厦门市公务员局发布的2012年秋季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职位表中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希望有关部门责令厦门市

公务员局修改或者删除招考职位表中的歧视性规定。报道称,“厦门市160多个职位共计划录用190人,单从性别要求上看,近三成仅限纯爷们。”8月 30日,厦门市公务员局通过新华网《第一回应》栏目回应表示,福建省2012年度秋季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涉及厦门市的部分,系由招考单位根据工作需要、 职位要求、单位实际提出,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信息公开、透明、具体,“总体上不存在性别歧视问题”。

与某些部门面对公众和媒体意见和疑问时常见的“总不应”情形相比,厦门市公务员局对这位公益人士所指出问题的回应速度值得赞许。不过,对此,我还是有些疑问。

一是,合乎程序,信息公开、透明、具体等等,是否就代表或者说就能保证不存在性别歧视?

二是,对于招考职位的性别设置问题,回应称:有些是考虑岗位工作性质特殊,有些是考虑实际工作需要,还有些是考虑个别单位现有人员性别比例失衡……总之,乍看之下,“仅限纯爷们”的职位都各有“特色”,可谓“不限纯爷们的职位都相似,仅限纯爷们的职位却各有各的原因”。
这些“特色”固然说明这些职位的性别设置是事出有因,可“事出有因”就等于不存在性别歧视吗?我看大多缺乏这样的证明力度。

比如:“厦门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招考15人,因需在海上执法,故设置为男性。”虽然,按传统所谓“男女有别”的思维看起来,这似乎顺理成章,但现 在刘洋这样的女宇航员都“飞天”了,而“蛟龙号”载人潜水器结束7000米级海试任务后,相关负责人也说“女性成为潜航员有优势”,为何这“海上执法”就 得仅限男性呢?常言“事在人为”,其实性别区隔在一些职业上的“行与不行”,也大抵如此。而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社会根本就不给女性“行”的机会,则女性给 人的印象就总归是“不行”了。
再比如,“厦门劳教所因劳教对象均为男性,故招考对象设置为男性。”即使劳教对象都是男性,女性就不能从事与劳教相关的工作了吗?

也许有人觉得我这样“挑刺”有些不知好歹,因为这类“仅限纯爷们”的职位看似对女性的照顾,这些职位拒用她们是为她们“避险”。但我想说的是:女性 也是现代社会中的“理性经济人”,自会作出有利于自我的最优化理性选择,不需要别人来越俎代庖。女性如果觉得这些职位“凶险”得不堪胜任,她们自然不会去 报考;如果她们需要这个就业职位而且也胜任,那为什么要将她们拒之门外呢?这真是一份预设的好意吗?如果是,那就请把选择留给女性自己吧。
还 有,“湖里区就业中心现有工作人员7男1女,故招考对象设定为女性;厦门老年大学现有工作人员2男5女,故招考对象设置为男性”。这又是什么“理论”?难 道每个机构的男女人数都要对半开才算是人间正道吗?否则就要在招考时予以“找平”?须知限制女性是歧视,限制男性同样也是歧视。

三是,即使“总体上不存在性别歧视问题”,“部分”上是否也可以做得更好?因为那些“部分”对于适合的报考者个人来说其实就是“总体”。

关于性别歧视,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指出,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因素而给予的不合理的区 别对待,除非这种区别对待是工作性质本身的需要。该调查报告中还有关于性别及其他就业歧视的实例“鉴定”,对于法律知识不是很完备的人来说,如果说对法规 的理解难度难免要大一些,那些实例“鉴定”则提供了较强的操作指导性。建议有关部门的人士可以对此报告细加研读,然后比照自己的工作,以便在相关问题上作 出更有说服力的第一回应。“就业歧视就是设置一些冠冕堂皇而又经不起推敲的标准,排斥一部分人进入职业岗位的机会、剥夺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反对就业歧视 就是打破人为设置的障碍,保证每个公民公平选择职业的权利,舒展个人能力和机遇,达臻人力资源效用的最大限度发挥。”

只有当公众和有关部门对此类问题都不再习焉不察,或是“察”后也不再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时,在就业市场上,性别歧视才能日渐远离其原有的“市场”。